(2015)荔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翁素娥与陈秀娟、林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素娥,陈秀娟,林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翁素娥,女,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林文华、黄伟清,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娟,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剑青,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素娥与被告陈秀娟、林剑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素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秀娟、林剑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素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秀娟、林剑青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素娥撤回对被告陈秀娟、林剑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3.5元,由原告翁素娥负担。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