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法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元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肖,李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元肖,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国红,男,汉族。原告刘元肖诉被告李国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峙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国红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红的银行存款10129.1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瑞审判员 李泽青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