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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传中与宋长民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中,宋长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39号原告:赵传中,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大石头镇.被告:宋长民,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中与被告宋长民之间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卞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