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晓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498号罪犯陈晓龙,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磐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2005)磐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晓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犯服刑期间,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船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晓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晓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