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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边会文与河南XX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会文,河南XX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会文,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法定代表人吴照里,总经理。上诉人边会文因与被上诉人河南XX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没有明确告知上诉人约定管辖条款,应视为该约定条款无效,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南省封丘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XX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边会文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如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获嘉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甲方即河南XX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河南省获嘉县,故获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薛占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