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蛟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青华诉吴广抚、卢连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华,吴广抚,卢连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397号原告:王青华,女,38岁。被告:吴广抚,男,49岁。(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连富(曾用名卢连付),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华诉被告吴广抚、卢连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0元,免收。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