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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邹胜林与刘腊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胜林,刘腊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玄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邹胜林,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腊英,女,1949年1月24日生。指定代理人:邹胜勇,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邹胜林申请宣告刘腊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刘腊英自1996年7月离家出走后,1998年起至今音信全无,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刘腊英死亡。经查,刘腊英,女,1949年1月24日生,汉族。邹胜林系刘腊英长子,邹胜勇系刘腊英次子,刘腊英于1996年7月离家出走,申请人经外出寻找,至今未归。2014年1月,申请人邹胜林以刘腊英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宣告刘腊英死亡。本院依法于2014年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刘腊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刘腊英仍下落不明。诉讼中,另查明被申请���刘腊英与邹怀云系夫妻关系,邹怀云于2005年10月21日死亡。本院认为,刘腊英自1996年7月离家出走后,1998年起经申请人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公告查寻,至今仍下落不明,因此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邹胜林作为刘腊英的长子,申请宣告刘腊英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腊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纪国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