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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黄睿龙与西安腾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睿龙,西安腾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黄睿龙,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伊娜,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键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腾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68号521室。法定代表人:程熙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浩辉,男,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睿龙与被告西安腾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西安腾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4)第288号仲裁裁决,先于黄睿龙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西安腾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黄睿龙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碑民初字第00370号西安腾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黄睿龙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孙东燕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雅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