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滦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广义与被执行人徐文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义,徐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宋广义。被执行人徐文阳。申请执行人宋广义与被执行人徐文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