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魏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698号罪犯魏峥,男,1994年4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魏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魏峥等人因故与文某发生矛盾后产生教训文某的想法。2010年12月22日20时许,魏峥伙同岳继尧、杨丰硕、孙琦、宋宏宇、杨海祺将在通化市二道江区春风网吧上网的文某带到春风洗浴附近,魏峥用拳脚先将文某打倒,随后,其他人对文某的头面部、躯干部拳打脚踢,后将文某带到七彩城双龙花苑附近,再次对文拳脚相加,直至其倒地昏迷不醒。宋宏宇拨打120急救电话后,6人将文某抬到急救车上,魏峥和宋宏宇随车将文某送到通钢医院抢救,文某于同年12月30日死亡。经鉴定,文某系因钝器作用于头部和躯干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失血性贫血死亡。魏峥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案发后魏峥等家属能够与文某家属达成给付30万元赔偿款的和解协议。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5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魏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峥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