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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1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1033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莫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黎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