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冬真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冬真,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3472号原告杜冬真。委托代理人陈岭奇,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人民路1号附2号。负责人乔良军。委托代理人申红宾,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冬真与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冬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杜冬真负担。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卓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