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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354号罪犯杨某某,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7日作出(2002)伊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以(2002)黑高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6月29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291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月17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548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杨某某在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电工劳动,按时完成民警交付的各项劳动任务,累计加班加点100余工时。讲究文明礼貌,并能认真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已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获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杨某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赃款(赃物)退缴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刘淑贤审判员  徐 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