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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非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与陈文盛国土资源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国土资源局,陈文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非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平市江滨路62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海,局长。被执行人陈文盛,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文盛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漳国土资行罚(2013)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文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文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极端行为相威胁,如采取强制措施,可能造成恶性事件。本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对本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本案矛盾较为激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漳国土资行罚(2013)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