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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尹柱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柱,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尹柱,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本市。法定代表人张国祥,男,职务:总经理。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七劳人仲字(2014)第6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4)第68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卜 利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