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艳婷与聂宏伟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婷,聂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周艳婷被执行人:聂宏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聂宏伟银行存款894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