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调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与赵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赵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调确字第9号申请人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组织机构代码44533956-8,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法定代表人贺正奇,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何煦,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保卫科科长,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赵某某,女,199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法定代理人赵红灯,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系申请人赵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赵美春,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系申请人赵某某之母。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与申请人赵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苏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与申请人赵某某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赵某某因自身原因,向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提出申请按退学处理;二、赵某某自行清点就读期间个人物品,自行结清个人债务等事务;三、赵某某配合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办妥退学及学籍注销等手续;四、考虑到赵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就学费结算等争议问题,双方同意由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向赵某某一次性支付困难补助等8000元的方案予以全部解决;五、协议达成,赵某某及其家人不再就此事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向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提出任何要求,并即时向媒体澄清误解、偏差播报;六、本协议方案经双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而达成生效,在双方共同到法院办妥本协议的司法确认法律效力时,一次性全部支付前述款项;七、除协议约定事项外,双方对其他事务无争议;八、如赵某某违反本协议约定,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科学校有权追回已支付的8000元,并追究赵某某行为的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