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管某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被告梁某某,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