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6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全大东与叶君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大东,叶君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410号申请执行人全大东,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叶君周,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大东诉被执行人叶君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集中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君周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债券、房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全大东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全大东依据(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77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叶君周给付人民币1,049,896.4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 强审 判 员 朱恩平代理审判员 魏智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