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广云、陈贯英、陈贯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贯英,陈贯红,王广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贯英。2011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二千四百元。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贯红。2013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四百元。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广云。2013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云、陈贯英、陈贯红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王艺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云、陈贯英、陈贯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广云、陈贯红、陈贯英在临沭县店头镇驻地集市多次结伙作案,共扒窃6起,涉案价值2945元。分述如下:1、2014年8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广云、陈贯红、陈贯英结伙在店头镇驻地集市,扒窃房某秀现金110元及价值1200元红米牌手机一部。2、2014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王广云、陈贯红、陈贯英结伙在店头镇驻地集市,扒窃徐某彩现金730元等物品一宗。3、2014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广云、陈贯红、陈贯英结伙在店头镇驻地集市,扒窃张某秀现金287元、身份证等物品一宗。4、2014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广云、陈贯红、陈贯英结伙在店头镇驻地集市,扒窃王某现金250元、身份证等物品一宗。5、2014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广云、陈贯红、陈贯英结伙在店头镇驻地集市,扒窃陈某美现金208元。6、2014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广云、陈贯红、陈贯英结伙在店头镇驻地集市,扒窃吴某莉现金160元、身份证等物品一宗。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广云、陈贯英、陈贯红的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房某秀、徐某彩等人的陈述,证人高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收据、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广云、陈贯英、陈贯红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云、陈贯英、陈贯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广云、陈贯英、陈贯红均自愿认罪,已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从轻处罚;存在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前科情况,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广云、陈贯英、陈贯红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三被告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贯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陈贯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广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兴成审 判 员 李华伟人民陪审员 王滨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尊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