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方与党长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党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王方。申请执行人:党长波。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