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华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华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孙志晓,李云峰,李秀珍,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华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志晓。被告李云峰。被告李秀珍。被告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华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孙志晓、李云峰、李秀珍、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潍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华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孙志晓、李云峰、李秀珍、李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安华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华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孙志晓、李云峰、李秀珍、李超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