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黎清霞、黎木霞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甲,黎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2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某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乙、黎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路口某快餐店内接受他人投注非法香港“六合彩”第117期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还抓获了参赌人员谷某某、汪某某、谢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等5人,并起获非法“六合彩”投注单据共53张、现场赌款875元人民币、圆珠笔一支及汇总笔记本一本(合共18期,投注总金额78653元)。经审查,被告人黎某乙、黎某甲姐妹二人自2014年8月起至10月11日在上述快餐店内接受他人投注非法香港“六合彩”赌博共约20期,黎某甲负责写投注单,黎某乙负责汇总,接受的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9528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供述;证人刘某某、谢某某、谷某某、梁某某、汪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记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两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犯赌博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现场所扣赌资人民币875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没收现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875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