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左海英、张胜利诉被告高金凤、第三人韩玉霞、程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海英,张胜利,高金凤,韩玉霞,程志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左海英,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张胜利,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左海英丈夫。原告张胜利,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高金凤,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中华家园*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刘群芳,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韩玉霞,女,汉族,1972年1月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黄庄村*组**号。第三人程志华,女,汉族,1968年2月2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姬石乡罗庄村*组***号。本院受理原告左海英、张胜利诉被告高金凤、第三人韩玉霞、程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海英、张胜利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海英、张胜利自愿撤回对被告高金凤、第三人韩玉霞、程志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海英、张胜利撤回对被告高金凤、第三人韩玉霞、程志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海英、张胜利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鲁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