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无锡新区巨力锅炉物资公司与山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区巨力锅炉成套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88-1号原告无锡市新区巨力锅炉成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组织机构代码:25051170-0。法定代表人:陈庆,总经理。被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区巨力锅炉成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欠款已收到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新区巨力锅炉成套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原告无锡市新区巨力锅炉成套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筱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