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夏淑尧诉被告钟时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淑尧,钟时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48-1号原告夏淑尧,女,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被告钟时文,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踏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淑尧诉被告钟时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淑尧于2015年2月9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钟时文的财产在限额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陈清朝自愿提供其个人所有的川AXXX**丰田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陈清朝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陈清朝个人所有的川AXXX**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