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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马延玲与曹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延玲,曹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马延玲,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被告:曹一成,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玲诉被告曹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延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玲撤回对被告曹一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延玲负担。审判员  翟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