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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周永军与赵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周永军,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费小波,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明,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军与被告赵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军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25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玉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