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周永军与赵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周永军,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费小波,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明,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军与被告赵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军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25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玉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