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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全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全发,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7月25日被惠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发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乐青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肖德光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全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月,被告人刘全发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天鹅花园盗窃电动车两台,经鉴定价值共计3,14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全发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的渔场1栋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起子卸下电动车的外壳后,再用剪刀将线路剪断后重新接上,将电动车发动后盗得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96元。2、2014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全发窜至荷塘区大坪路14号,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起子卸下电动车的外壳后,再用剪刀将线路剪断重新接上,将电动车发动手后盗得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在行至大坪路和新华路交汇处被巡逻民警抓获。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全发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刘全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切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刘全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两次盗窃电动车的事实。被告人刘全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切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全发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全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两次盗窃电动车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全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全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乐青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德光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