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吴真真与王伟、陈宁扣划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真真,王伟,陈宁,张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653-1号申请执行人吴真真,居民。被执行人王伟,居民。被执行人陈宁,居民。被执行人张行,居民。(2013)平民初字第182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行62XXX03账号的存款152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