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伟灵、苏尧芝、陈炳燕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灵,苏尧芝,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防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灵。被告人苏尧芝。被告人陈某。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灵、苏尧芝、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灵、苏尧芝、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明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伟灵、苏尧芝、陈某经密谋达成由以调包方式盗窃他人财物的共谋后,于2014年9月25日乘坐梁某(另作处理)驾驶的小轿车来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伺机作案。同年9月28日16时许,三被告人在防城区防城镇第一市场盯上戴有金项链的被害人刘某后,由被告人苏尧芝将事先准备的一条假金项链及10元现金放在地上,再假装捡起来时,故意让刘某看见。在旁边的被告人黄伟灵、陈某则伺机配合作案,先由黄伟灵怂恿刘某一起去找苏尧芝“分赃”,再由陈某以失主的身份假装问黄伟灵和刘某是否发现其丢失的金项链。骗取刘某信任后,由黄伟灵与刘某一起去找苏尧芝“分赃”。三人来到该市场附近一居民楼楼梯处后,由黄伟灵提出将项链扯断平分,苏尧芝则假装自己要项链,另付给黄伟灵、刘某补偿费各2000元。黄伟灵、刘某同意后,苏尧芝谎称去银行取钱,黄伟灵假装不同意,苏尧芝借机提出将三人身上的财物拿出来统一保管。随后,苏尧芝将“捡到”的假项链、黄伟灵将自己戴的金戒指、刘某将自己戴的金项链及40OO多元现金拿出来,由黄伟灵装进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在装袋过程中,在苏尧芝的掩护下,黄伟灵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沙子和废纸的塑料袋与上述塑料袋调包后交给刘某在原处保管,黄伟灵和苏尧芝以去银行取钱为由,来到该市场门口与陈某会合后,乘坐梁某的小轿车逃回广东省高州市,并在高州市将盗得的金项链以2500元卖掉。另查明,2014年10月16日,三被告人在广西岑溪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2月7日,三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共计9000元,刘某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灵、苏尧芝、陈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登记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书,宾馆住宿记录,谅解书,收据,户籍证明,证人梁某、曾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黄伟灵、苏尧芝、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附现场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附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灵、苏尧芝、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案前经事前共同共谋谋划,犯罪时密切,分工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刘某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灵、苏尧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伟灵、苏尧芝、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伟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3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苏尧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四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3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曾耀宏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八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韦景泉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冼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