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吴永晏与朱海霞、汪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晏,朱海霞,汪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吴永晏,男,1946年7月1日出生,住休宁县海阳镇。被告朱海霞,女,汉族,住休宁县海阳镇。被告汪余江,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晏诉被告朱海霞、汪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晏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吴永晏负担。审判员 严 毅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