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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池州国昌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池州国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大厦B座六楼。法定代表人:盛建国,局长。被执行人:池州国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建设中路。法定代表人:朱厚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池州国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池城管(规划)罚决字(2014)第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池城管(规划)罚决字(2014)第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池城管(规划)罚决字(2014)第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池州国昌置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260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姿审 判 员  时立强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卓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