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良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廉江市宝城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宝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良民初字第11号原告:廉江市宝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模,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廉江市中山四路******。被告: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日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申请减、缓、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国怀代理审判员 黄国清人民陪审员 黄保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詹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