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宋文章与戈光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章,戈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宋文章,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戈光富,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文章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戈光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戈光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宋文章偿还租金220000元及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执行费3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戈光富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