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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奇。被告: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理人:周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杰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