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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化超诉宋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超,宋成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张化超,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李爱民,沧州市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成成,男,199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超诉被告宋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化超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成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超撤回对被告宋成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化超承担。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