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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二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关玉峰与被上诉人丁瑞新、潘秀兰、景红阁、丁昆娟、丁坤伦,原审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玉峰,丁瑞新,潘秀兰,景红阁,丁昆娟,丁坤伦,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玉峰,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郑明凡,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瑞新,男,193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秀兰,女,193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死者丁玉西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红阁,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系死者丁玉西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昆娟,曾用名丁坤娟,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系死者丁玉西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坤伦,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系死者丁玉西之子。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原审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上诉人关玉峰因与被上诉人丁瑞新、潘秀兰、景红阁、丁昆娟、丁坤伦,原审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丁瑞新、潘秀兰、景红阁、丁昆娟、丁坤伦于2014年8月18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关玉峰、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600764元。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关玉峰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玉峰的委托代理人郑明凡,被上诉人丁瑞新、潘秀兰、景红阁、丁昆娟、丁坤伦的委托代理人赵宇靖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玉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玉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玉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关玉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玉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