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裴文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文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19号罪犯裴文俊,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以裴文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附加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裴文俊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认罪悔罪,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和法律法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并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尤其在植发改造岗位上,认真钻研生产技巧,主动教授他人生产技术,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12余个。在2013年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中,该犯因成绩突出,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生活中,该犯还能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羽毛球赛等文体活动,表现良好,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底止,累计获得1449分,折合积极14个。综上所述,罪犯裴文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裴文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裴文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服刑期间裴文俊向陕西省定边县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所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裴文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裴文俊系毒品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文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5日);罚金5000元已缴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