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与王玉奎、李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王玉奎,李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王屹。被告王玉奎。被告李银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王玉奎、李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玉奎、李银凤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