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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鑫爵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鑫爵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8号原告: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溪底杜村。法定代表人:姚惠芬,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洪发,兰溪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鑫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武义日日红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吕伟荣。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爵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鑫爵工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鑫爵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