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139-1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叶某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叶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被告叶某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九江县为由,认为本案应由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西省九江县,现发生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西省九江县,因此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叶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小波陪审员 翟牛娃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