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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执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尚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同,张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498号申请执行人高尚同。被执行人张丽芳。高尚同与张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4日作出的(2013)淮开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张丽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高尚同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丽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对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在监狱服刑,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查单位出具的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淮开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