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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叶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傅叶生,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傅叶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叶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叶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傅叶生在上杭县蛟洋中学有3900元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傅叶生在上杭县蛟洋中学的工资19000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温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