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启宏东立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迈格电磁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启宏东立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格电磁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石家庄启宏东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法定代表人:马少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翠丽,该公司会计。被告:河北迈格电磁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法定代表人:黄海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启宏东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迈格电磁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启宏东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启宏东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