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何兆元与李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兆元,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何兆元,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保,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兆元与被执行人李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09)肥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涛审判员 杨泽祥审判员 李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高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