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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MVSTAVROSP”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MVSTAVROSP”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80号请求人: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3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水利,经理。被请求人:“MVSTAVROSP”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请求人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MVSTAVROSP”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请求人所有的“MVSTAVROSP”轮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材料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被申请人“MVSTAVROSP”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所有的MVSTAVROSP”轮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材料予以提取或者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2月3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陈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褚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