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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聂致永与刘加宽因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聂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聂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楼村(所有权证号:xxxxx)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自愿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某某区某某路132号某某小区-x-x、x幢中-xx(产权证号:x房权证xx市字第xx**号)及坐落于xx区xx路x号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用(xx)第x**号)并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楼村-x、-x、-x(所有权证号:xxxxx)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继续由刘某某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转让、出售、抵押、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伟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