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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与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4591号原告王×,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亮亮,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属北京市海淀区,且双方之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亦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