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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与被告孙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丽娜 百度搜索“”